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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探讨与模拟范本

时间:2012-11-06;来源:企业管理文库;作者:佚名;上传用户:aqingc

  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中,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完善。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在考虑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为帮助非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理解,股权激励专家张雪奎(欢迎订制张雪奎讲师股权激励课程13602758072)现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价值

  一般来讲,对公司核心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从而吸引、保留、激励优秀人才,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来讲,股权激励往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其次,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再者,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首先,从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其次,从股权激励的对象来讲,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有的公司为了规避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在公司上市的时候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而设立投资公司时,最终的股东数量也不能超过200人。

  最后,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讲,一方面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较差,股权激励的价值不能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在证券一、二级市场上的巨大差价,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公司上市以后将成倍增值,给激励对象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因此,股权激励专家张雪奎(欢迎订制张雪奎讲师股权激励设计课程13602758072)教授认为,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如果公司并不打算上市,则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不够理想;但是,如果公司具有较好的上市前景,股权激励会有更好的效果。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1、股权激励的工具

  股权激励的工具包括权益结算工具和现金结算工具,其中,权益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优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现金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票,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

  2、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首先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再将回购的股份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其次是老股东出让公司股份。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员工实施激励,一般由老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出让股份。根据支付[NextPage]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股份赠予,老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其二为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再次是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要处理好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表决时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在现金结算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而在权益结算的情况下,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分股权。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会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或者由大股东提供担保。

  其次是提取激励基金。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公积金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也可以用于权益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

  其三是储蓄参与股票。储蓄参与股票允许员工一年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求员工将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存放于公司为员工设立的储蓄账户。一般公司规定的比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少数公司最高可达20%。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风险

  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法律、财务或管理上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非但不能达到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公司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为此,股权激励专家张雪奎(欢迎订制张雪奎讲师股权激励设计课程13602758072)教授提醒,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特别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首先是股权稀释的风险。在以权益作为结算工具的情况下,不论是“股权”或是“期权”的授予,其结果必然使现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现股东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对于有上市打算的公司来讲,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对大股东的股份稀释过大,有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的上市主体资格造成负面的影响。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不合理,也有可能导致公司容易陷入“公司僵局”,使得公司股东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

  其次是股权纠纷的风险。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直接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直接挂钩,而民营非上市企业财务很不规范,有的企业明明是盈利的,却在财务报表上显示为亏损,这就造成绩效考核的失真,从而引发公司与员工的矛盾。另外,员工取得公司股权以后,作为新股东,有可能与老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并导致纠纷的风险就大大提高。最重要的是,因员工离职等原因,导致公司需要回购股权激励的股份时,往往会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再次是股权激励不完备的风险。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由于缺乏对各种触发机制的事先约定,比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组织机构变化、员工职位变化、离职、退休、死亡、工伤等各种情况没有事先约定,导致不仅没有达到长期激励效果,还引发各种纠纷。另外,也有的企业任意变更股权激励方式,从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变更为虚拟股票或业绩单元,从而引发员工不满。

  最后是股权激励不规范的风险。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很多企业为图方便,避免频繁变更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往往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如果员工离职,再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解决股权回购的问题。另外,当股权激励对象数量较大时,为了维持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或其他雇员集合资金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受让公司股权。这种方式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针对保险中介行业部分企业以股权激励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中国保监会11月18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依法移送。”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需要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价值。为了使大家更清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设计程序,附件为股权激励范本,请参考:

  《非上市公司模拟期权激励范本》

[NextPag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模拟期权的目的

  公司引进模拟股票期权制度,在于重塑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矫正平均化的分配制度,吸引优秀人才,克服公司发展中的短期行为,促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公司资产的有机结合,提高资源的使用效能,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公司发展的持续性,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

  第二条 实施模拟期权的原则

  1、受益人(模拟期权的持有人)不能无偿获得模拟期权,本方案中受益人所获得的模拟期权以认购规定的实有股份为前提;

  2、模拟期权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起人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不以这种方式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来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保证在任何条件下可能发生股东变化时,保证提供的作为现在和未来行权的模拟期权部分股份的稳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转让;

  3、本次方案中,公司模拟期权制度的安排既着眼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着眼于公司的未来,以保证进一步吸引高级人才;

  4、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可替换人员一般不予授予。

  第三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有关定义

  1、模拟股票期权:本方案中,模拟股票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集合起来,并授权董事会管理,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来源,按本方案中的规定,由受益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另外根据其购买股份的一定倍数,获得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在一定年度内用所分得的利润将配给的模拟期权股份延期行权为实股的过程。

  2、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满足本方案的模拟期权授予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获得模拟期权的人,即模拟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模拟期权股份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份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本方案规定,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模拟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的时间。

  第二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

  模拟股票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提供比例分别为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第五条 在模拟期权持有人持有模拟期权,模拟期权股份尚未按本方案的约定转化为持有人的实有股份时,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六条 对受益人授予模拟期权的行为及权利由公司股东会享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模拟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方案模拟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为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模拟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受益人范围的,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通过,可以授予模拟股票期权;

  第八条 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模拟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董事会执行,对裁减岗位中原有已经授予模拟期权的人员不得取消、变更、终止;

  第九条 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

  2、

  3、

  第四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期限及时机

  第十条 模拟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模拟期权的拟授予数量总量为: ,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其中, 作为初次授予时的实股备用量, 作为向受益人配给期股的数量;

  2、每个受益人的授予数量,实股为不多于 ,模拟的期股按实股的二倍配给,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予以确定,但应保证同一级别岗位人员授予数量的均衡;

  3、受益人购买实股的价格按所占模拟股票期权授予年度的上一年度的净资产的二倍予以认购。受益人认购实股部分的价款归原提供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东所有,视同股份转让款。受益人缴纳价款的时间为与公司签订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协议后的三日内。受益人不能放弃实股部分的股份认购,否则,放弃实股认购权的视同同时放弃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

  1、本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为六年,受益人每两年以个人被授予模拟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行权。

  2、本方案中,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以六年为一个周期,如果受益人在本方案的初始实施年度的以后各年度按本方案的规定,应该被授予期权的,其被授予期权的年限相应予以减少,授予模拟期权的总数亦相应按比例减少,被授予期限出现单数的,第一次行权时间为出现单数年度的第一次公司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年度,行权的模拟期股份额为:授予总数除以授予年度。尚未行权的模拟期权按后续年度的行权时间统一行权。

[NextPage]

  3、授予期权的第一个年度的利润分配,如果授予时间不足一年的,所分配利润按当年被授予模拟期权的月度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1、受益人受聘、升迁的时间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受聘到应授予模拟期权岗位后,须经过试用期考核后方能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试用期延长的,须经延长后通过考核方能被授予模拟期权。由公司较低岗位升职到应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岗位的,也须在该岗位试用合格后方能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如果原较低岗位按本方案的规定,也授予模拟股票期权的,按新岗位应予授予的数量予以补足,补足数量为新岗位数量减去原岗位数量的差除以六,乘以本次期权方案实施的剩余年度。补足部分为实股和期股,比例按本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本次实施模拟期权的股份已经在此之前用完,则不予补足。可由董事会在下一个周期进行相应调整;

  2、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时,享有选择权,可以拒绝接受,在下一年度如果依然符合模拟期权的授予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司重新授予,但授予时间应减少一个年度,同时模拟期权的实股部分和期股部分相应减少六分之一。在两个年度内,如果享有资格的受益人拒绝接受模拟期权或者在拒绝后没有再次申请公司授予模拟期权的,视同永远放弃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的资格。

  第五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方式

  第十三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受益人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年度公司的相应比例的净资产价格计算,在受益人按本方案进行行权时,行权价格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模拟期权的行权方式

  1、本方案中,行权采用匀速行权的方式。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后,享有该模拟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两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用所分得的利润进行行权,但受益人所分得的利润不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转给提供模拟期权来源的原公司发起人股东,模拟期股转变为实股,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由于每两年一次的利润分配期实际时间为相应的下一年度,因而实际的行权操作时间每两个利润分配的下一年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该年度的四月至五月份,具体时间由董事会确定。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模拟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2、在第一次行权时,受益人所持有的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时所认购的实股的利润和期股利润一同计算,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因模拟期股第一次行权工商登记变更时间一致。以后的两次行权利润分配参照本条执行。

  3、受益人的两年的利润分配收益如果大于当年的行权价款,大于的部分不以现金的方式向受益人变现,而暂存于公司用于受益人的下一次行权价款,六年期满后,受益人在行权后出现利润所得有剩余的,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4、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约定所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如果不足以支付当次受益人所应交纳的行权价款,受益人应采用补交现金的方式来进行行权,否则视同完全放弃行权,应行权部分模拟期权股份无偿转归原股东所有,由董事会作为模拟期权的股份来源部分进行管理。但对本次行权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他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对该部分期权,期权持有人仍可以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行权;

  5、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6、本方案实施模拟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长期激励,但如果在开始按本方案实施模拟股票期权的前两个年度内的任意年度,受益人按本方案所分得的利润可以对所配给的所有模拟期股进行行权的,可以加速行权。两个年度后的利润分配如果出现足以对尚未行权部分的模拟期股进行行权的,不予加速行权。

  7、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十五条 关于行权的特别规定

  1、如果在实施模拟股票期权方案后,公司的母公司成功上市,受益人对持有的尚未行权部分的期股的行权有两种选择。一是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权;二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期权折算为母公司市场价格与受益人被授予模拟期权股票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行权价格的差额,以上市公司5月10日的市场价格确定。

  2、受益人选择权应当在被授予模拟期权时确定。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种行权方式时,受益人的的期股实际为名义额度,受益人被授予的期股不发生权利转让。

  第六章 员工解约、辞职、离职时的模拟期权处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者,在提前离职后可以继续享有模拟股票期权,但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在离职后、模拟期权尚未行权前,由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加[NextPage]入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权中止直至取消其模拟期权;

  第十七条 未履行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定而自动离职的,终止尚未行权的模拟股票期权;

  第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提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的,对模拟期权持有人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模拟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二十条 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一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对已行权部分及在授予模拟期权时认购的实股部分应向原提供模拟期权的股东进行转让,但只就原认购部分返还对价,授予的期权部分不予支付对价;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发生并购及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提供模拟期权股份部分的股东应当保证对该部分股份不予转让,保证持有人的稳定性,或者能够保证新的股东对公司模拟期权方案执行的连续性;

  第七章 内部交易平台的建立及内部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内部交易平台

  1、在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交易中心,受益人可以在该交易中心进行模拟期权期股的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对交易过户行为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模拟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2、对实股部分的转让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内部交易规则

  1、模拟期权的交易实行交易时间有限的原则,交易中心只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其他时间不予开放,不予办理模拟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手续;

  2、模拟期权的交易实行交易数量有限的原则,鉴于实施模拟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因此,只允许模拟期权持有人在每两个年度中转让其被授予的期权总量的六分之一,其通过模拟期权的交易所获得的期权不计算在内。但每次交易量可以拆细,进行多次交易;

  3、模拟期权的交易实行受让人限制原则,模拟股票期权的受让人只能是按本方案的规定已经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的员工,不得向按本方案规定不能获得公司模拟股票期权的员工转让;

  4、模拟股票期权的交易不论发生在任何时间,均视同受让人享有转让人因模拟股票期权所享有的全部经济利益;

  5、转让的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为其原期权持有人最近一次行权时间。原期权持有人在该次行权的期权为本次应予行权量减去其转让部分的期权量;

  6、模拟期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平等协商确定;

  7、转让人如果在其转让的期权尚未到达行权期时从公司离职,如果按本方案的规定,在离职后将被终止期权行权的,其转让价款应当交给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将转让款转交给提供模拟股票期权的原股东,如果转让价款低于被授予期权时的相应净资产的,转让人须按净资产额予以补足。受让人可以继续持有这部分期权,行权时间不变。

  第八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是模拟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报告模拟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调整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模拟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附个附件,作为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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