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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11-05-26;来源:企业管理文库;作者:;上传用户:aqingc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即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亡原则;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5、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些方面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6、工伤保险费确定费率的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7、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怎样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工伤保险个人要缴费吗?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怎样理解?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11、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工伤认定快报时限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1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15、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6、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向何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17、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18、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样在www.ahhfld.gov.cn网站可以下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并复印件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提交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材料;

⑵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⑶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⑷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⑸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0、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时限要求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3、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4、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依次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5、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26、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继续享受待遇?

    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7、1—4级工伤职工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8、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70%,6级为60%的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9、5—6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有何特殊待遇规定?

    5—6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30、7—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何待遇规定?

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31、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年龄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   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   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   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32、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3、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4、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35、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7、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何规定?

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8、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39、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0、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41、因工作原因失踪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余额。

   42、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4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如何报销?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5、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6、工伤职工配置残辅器具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7、什么叫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即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8、工伤停工留薪期有何规定?

    停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9、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械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50、工伤职工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由谁负责?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1、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2、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5、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6、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7、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怎样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8、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怎样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9、《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概念是什么?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60、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6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2、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附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承担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程序同因工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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